什么是功能性社会
只有当社会能够给予其个体成员以社会身份和社会功能,并且社会的决定性权力具有合法性时,社会才能够成为社会。
对个人而言,缺乏社会身份和社会功能就意味着社会也不存在。仅当社会的意志、目标、观念和理想从个人的意志、目标、观念和理想角度看有意义时才存在所谓社会。因此,在个人生活和群体生活之间,必然存在某种明确的功能关系。
对社会而言,个体成员的意志、目标、行动和动机,若不与社会的意志、目标、行动和动机融合一致,社会就无以理解也无以接纳他。那些脱离社会、流落无根、未被社会融合的个人,不仅显得非理性,而且对社会构成危险,成为一种起消解作用的、威胁性的幽灵般的神秘力量。
如果权力本身一开始就不具有合法性,也就并不存在界定合法性与否的界线。
不具合法性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因为它仅仅只是一种"强权",绝不会是权威。这种权力不可能受到节制、受限制,它难以承当责任,也难以理性地终止。
无论什么人,不管他多么善良、多么英明或多么明断,在掌握了不受节制的、无限制的或不能理性终止的权力后,都无可避免地很快蜕变为独断专制、残忍暴戾、不近人情和反复无常者,换言之,即暴君。
一个社会,如果其决定性权力本身不具有合法性,该社会就难以作为社会正常发挥功能,整合维系社会的力量只能依赖于野蛮残暴的武力——暴政、奴役、内战。
只有具备合法性的权力才能拥有权威,才能指望并要求社会自律,使得组织化制度化的社会生活成为可能。
- 一个社会,除非赋予其个体成员以社会身份和社会功能,除非其社会决定性权力具有合法性,否则就不能发挥功能。
如果我们不能搞清楚效率是为了何种目的,效率的达成又要付出何种代价,那么功能的效率本身就毫无意义。
当然,我也不能完全摆脱那种相对主义者的视角,即认为只要功能发挥正常,所有的社会就都一样好。但是,另一方面,我确实反对那些极端主义者,他们将一切功能和效率问题都抛诸一边,除了基本信念和基本观念之外,他们也拒绝思考任何事情。在我看来,这一群体──姑且称之为“绝对主义者”,不仅无视基本价值观只能在一个功能社会中产生效果这一事实,而且对于功能社会惟一的替代形式,就是社会瓦解为一群无政府状态的乌合之众,对这一事实也视而不见。
也许我们这一时代最大的谎言莫过于关于群众的神话了,这一神话居然将无组织的、无社会的、一盘散沙般的群氓说得“天花乱坠。而实际上,群氓不过是社会瓦解、等级崩塌的产物。
危险并不在于奥尔特加·加塞特所设想的“群氓的造反”。毕竟,造反仍然是一种参与社会生活的形式,虽然是以抗议的形式。群氓根本不可能形成以社会价值观和社会组织为先决条件的积极的社会参与。而群氓的危险也恰恰在于这种无能力参与,在于其无动于衷、犬儒主义的漠不关心,以及彻底地绝望。由于他们没有被赋予社会身份和社会功能,因而社会对于他们而言,不过是一种恶魔般的、非理性的、不可理喻的威胁。由于他们缺乏可作为合法性权力基础的基本信念,因此任何合法性权威对于他们都不过是残暴和专制的代名词。因此,他们经常热衷于听从各种非理性的呼吁,也愿意服从于专制暴君,只要这个暴君许诺变革现实。作为被社会遗弃的贱民,群氓失去的只会是锁链。由于缺乏组织导致一盘散沙,他们也就没有一个属于自己的架构,可用以抵抗专制暴君使他们就范的企图。由于缺乏信仰,除社会秩序之外,他们总是轻易相信任何东西。换而言之,群氓总是落入那些善于煽惑人心的政客,或者为权力而追逐权力的暴君设下的圈套中。他们只能用暴力、奴役和消极否定的方法组织起来。而且他们也必须如此组织起来,除非他们能被重新融入一个功能社会。如果一个社会不能有效地避免或者阻止乌合之众似的群氓的形成和发展,那么它就注定在劫难逃。未能将成员交融整合起来乃是社会的过错,而不是作为社会瓦解副产品的群氓的过错,不过这么说并没有改变鱼龙混杂、组织涣散、基本上处于无政府状态的群氓的毁灭性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