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社会和自由政府
自由是一种负责任的选择。
真正的自由不是从纷繁世界中逃避,逃避就是放任。真正的自由是抉择的自由,做或不做,这样做或那样做,你可以自由抉择。
如果没有抉择和责任就没有了自由。(自由是相对的)
自由不仅是一种可能,而且基于每一个人都必须在善与恶中做出选择的信仰,它也是不可避免的。没有任何一个人,任何一个人群能够永远拥有绝对的知识、绝对的保证、绝对的真理或绝对的权力。
认定人类的完美性,或者认定人类已有趋向完美的已知或可知路径的前提假定,必然不可避免地导致专制和极权统治。
任何一个被认为是完美无缺或趋于完美的人,不仅有权实行绝对的统治,而且有道德义务来承担统治的职权。他必须克服各种批评、各种反对意见,各种异议劝告,因为只有他,才知道什么对于臣民最优。而压制臣民对于自由选择和自由决定的权力声张,是其职责所在。而那些不接受其专制的人,则是蓄意忤逆真理,是故意选择邪恶。
基于某人或某人群是正义的,或者趋于正义的这个前提假设,我们只能建立专制政府,除此之外别无选择。同样,也没有任何政权比主张绝对真理和绝对正义的专制暴政更压抑和更独裁。
如果人们无需对其在善与恶、真与伪之间做出抉择承担责任,那么就不可能有自由。如果无需承担责任,那么结果就只能是无政府状态和对抗一切的混战。
…只有通过假设在基本原则的冲突中,双方都有可能错,而且至少在某方面肯定有错时,自由才成为可能。
要想自由,就必须假定没有绝对真理,也没有绝对理性。
如果将自由仅仅局限于"心灵自由",而责任仅仅局限于个人的私生活,那么自由将遭到破坏。个人自由要求一个自由社会的存在才能得以实现。
自由总是包含但不限于下面这两种非自由的状态:
- 没有个人选择的状态(人是不完美的)
- 没有个人责任的状态(人需要为选择负责)
自由纯粹是一种形式上的原则。它往往要求对人类需自由实现的活动或需自由实现的社会目标做出具体说明。自由可以是任何类型的社会的组织原则。但,只有当一个社会以自由为原则来组织其基本信仰时,这个社会才是一个自由社会。(即:在这个社会里,所有的社会成员都必须为自己的选择负责。)
政治制度是为实现特定的社会目标和社会抉择而整合权力的一种机制。没有自由的政治制度,就不可能有一个有效的自由社会,自由制度也就不能够转化为负责任的自治形式。如果在社会基本范畴里没有自由,那么即使是最完善的自由政治制度也不可能构建出一个自由的社会。(重点在于原则,而不是形式)
今天我们几乎已经忘记自由所倚重的是信仰和社会制度而非法律。
没有人的主观意愿就不可能有选择,没有选择也就没有自由。换句话说,整个技术和科学领域在道德伦理意义上都是中性的;而自由,如同其他一切基本价值观一样,它是一种道德伦理价值观。
人类需要一个有组织的政府,如果要自由,一个政府首先必须受到限制,既要限制政府权力的范围,也要限制政府权力的行使。政府必须是负责任的。
绝对多数的统治是专制的统治。
自由要成为可能,需要假设不存在某一统治集团(不管通过何种方法挑选还是选举出来)较佳或最佳。
如果我们把最佳政府问题看作是人类既无法回答,也不能以某种放之四海皆准的永恒有效方法加以解决的话,那么,我们就为民主信念解决了最薄弱的一环。
与自由不相兼容的并不是最高统治者的人数,而是统治者对完美无缺的主张。
- 没有公民参与负责和决策,就没有自由的政府
- 如果民众政府成了完美无缺或臻于完美的多数派的神权,那么多数决定法会退化成专制暴政
- 假如多数决定法被滥用,成为公民摆脱责任和逃避参与社会和政府决定义务的手段,它就会失控成无政府状态
权力的任何道德伦理原则都将演变成为绝对主义原则,即专制的原则,除非受到一个与之相抗衡的原则的遏制、控制和限制。
一个自由的社会和一个自由的政府,只有在有两个相抗衡(而不是一个)的权力基础时才是可能的。